※「DCDA」是什麼?
行政院於96年8月6日核定通過第2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以原有功能導向轉為任務導向之發展策略,期能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
※「DCDA」推動目的
補助文化創意事業開發計畫,並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質,專為數位內容產業研擬創新計畫補助及管考等相關作業規範,包含完成研擬合適之計畫書格式、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以推動鼓勵產業界持續投入創新應用發展,提升產業價值。
※「DCDA」申請資格
- 計劃資格
-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 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 財務資格
-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 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 良好紀錄
申請人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外國公司
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申請資格及財務健全規定。
申請類別說明
一、「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
針對具未來市場性之創意構想與原創素材進行可行性研究 (包含市場、營運、商品化/應用、平台/技術等),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計畫目標,並期提出後續開發計畫申請。
二、「原創開發」計畫:
原創雛形產品開發。
三、「商品開發」計畫:
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的創新構想,進行商品開發。
四、「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1.「衍生商品」係指為因應市場需求,開發具市場性之相關衍生客製化商品。
2. 「應用服務」係指有助於產業發展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與加值等營運及服務模式、平台、系統之開發。